1、新《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之所以禁止绝对化用语,目的就是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这是判断绝对化用语是否违反广告法的核心原则。
2、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3、《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1、\r\n\r\n(一)损害规范用字的正常秩序。
2、《立法技术规范(试行)》对法律用语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减少实践中的混乱与歧义。本规范覆盖了如“和”、“或者”等并列词语的使用规则,以及“应当”、“必须”等义务性规范的表述,同时还对“缴纳”与“交纳”,“抵销”与“抵消”等易混淆的法律术语进行了区分。
3、避免他人名义保证:使用他人名义保证产品效果,可能构成误导,如植物防脱育发露的案例。 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企业宣传时避免使用特殊功效用语,如美白、防晒、防脱发等,避免违法。总结清单提供参考。规避虚假广告风险,确保企业合法运营。
4、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5、第九条采用“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表述,表明法律对绝对化形容词是绝对禁止的,而不论该表述是否客观、真实。定性分析对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是否违法,要结合上述基本原则来综合判断,不能过于宽泛,把所有的绝对化用语都列为违法用语,也不能过于教条,认为没有“级”的“最高”是可以使用的。
6、依事论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
第五条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包含禁忌和注意事项的,广告中须明确标注“禁忌内容或注意事项请查阅说明书”。第六条 广告需注明医疗器械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注册证号和广告批准文号。广播电台发布时,可不播出批准文号。仅出现产品名称的广告,需标注注册证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是: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以任何非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代替医疗器械产品名称进行宣传。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医疗器械,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
第九条 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文件中的适用范围完全一致,不得出现表现性器官的内容。报纸头版、期刊封面不得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前款内容的广告。
第二条强调,含有医疗器械名称、产品适用范围、性能结构等信息的广告需进行审查。对于仅宣传产品名称的广告,无需审查,但需标注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第三条明确,申请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需满足《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审查机关需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